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标识作为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 释义解释
《商标法》里面规定了诸多不多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最好理解的莫过于第十一条的两款三项了。
先来理一理第一款,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个项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数量很好理解,着重讲一下“其它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其实这个地点还是可以的,不过是另一种申请方式:地理证明标志商标。比如“吐鲁番葡萄”、“绍兴黄酒”、“章丘大葱”等。话说咋没有客户找我申请“度尾文旦柚”、“书峰枇杷“什么的呢 )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本想每个点都上个图说明一下,但是实在是太多了,查麻烦,处理图片也麻烦,所以就剩纯文字了
还有一点是,上面的几点其实也很好理解,套用高一数学老师的一句话“用脚指头想就能明白!”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3.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例如:301不能注册在消毒剂上)
4.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5.单一颜色;
6.非独创性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7.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的名称或简称